时间:2026-11-04 栏目: 广东 浏览量:12
因医院发展和工作需要,现拟招聘2名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具体岗位和要求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岗位要求(附件)
二、应聘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遵守医院的相关制度。
(二)岗位条件
应聘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3.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社会人员及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国(境)外留学人员报考的,报名时须已毕业且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并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薪酬待遇
被聘用者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按医院薪酬制度执行,享受医院规定的薪酬待遇。
五、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核—>考试—>体检—>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六、报名及审核
(一)采取扫码填写形式报名,具体要求见二维码内容。请您将报名表与岗位所需其他材料以压缩包形式上传至报名系统,并确保所填信息完整、准确、真实。
(二)公告报名有效期截止至2026年11月11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资格审查
医院相关部门按照岗位要求审核应聘人员的报名材料,凡有相关证书、证件、证明等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1.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辅修专业、学位种类均不作为专业依据。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广东省202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附件2)执行。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已列入《目录》列表的,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代码与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代码不一致的岗位。所学专业未列入《目录》(没有专业代码)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2.工作经历年限及年龄计算截止到“报名截止日”当月底。
七、考试
本次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形式进行,笔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满分为100分,分别围绕对应岗位特点,对应聘人员理论素养、专业知识、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是否与岗位匹配等进行测评。面试当场评分、取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考试结束后,计算应聘人员考试综合成绩。应聘人员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八、体检
依据考试综合成绩高低顺序排名,按岗位招聘人数等额确定各岗位入围体检对象。如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综合成绩相同的,则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入围体检对象。
体检统一在珠海市三级公立医院进行,具体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九、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
体检合格者被确定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将在珠海市口腔医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聘用及试用期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一、递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递补人选从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产生,并按照本公告有关体检、公示等规定办理。拟递补人选综合成绩同分的,取笔试成绩高者为递补人员。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珠海市口腔医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胡老师0756-6936586、杨老师0756-6933255。
(二)进入体检的考生须在收到体检通知的15天内完成体检,如有特殊情况,需拨打上述电话沟通提供说明。
(三)被聘用者须在拟聘用人员公示后30天内完成报到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报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和医院同意可适当延长。
(四)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1.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的;2.伪造、涂改证件或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3.因公示有异议经核查属实影响聘用的;4.有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的;5.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明文规定不准聘用的。
因各种原因取消拟聘资格的应聘者,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互不作任何补偿。
文章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2MjU5MTU0Mw==&mid=2247502709&idx=1&sn=bba32e8a01ea55d7f73b3a4c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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